【导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缴存基数调整:
(一)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可从当年1月起执行;
(二)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时,不得高于和低于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基数下限;
(三)单位或职工账户封存的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应在办理启封后,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和职工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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